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補字第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余政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新慶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6,719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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