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97號
原 告 長谷海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永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岑甄即王裔甄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並經本院以102年度司促字第32471號准許在案,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4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繳上揭 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