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回復原狀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2年度,907號
TNEV,102,南簡,907,2014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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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9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岳胡蓮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光明侯德宏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
訴人對本院民國102年12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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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