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9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岳胡蓮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光明、侯德宏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
訴人對本院民國102年12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