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468號
原 告 廖彰國
被 告 翁兼章
黄惠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
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
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另按合併提起
之訴訟,一為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之訴,一為分配表異議之訴,
二者之訴訟標的互有競合關係(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797號
裁定意旨參照),依上揭規定,訴訟標的金額應以其中金額最高
者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度法律座談會第48號法
律問題研討結果可資參照)。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訴之聲明
第1項及第2項係請求確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及塗銷抵押
權設定登記,為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而設定抵押權供擔保之系
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954,250元【計算式:公告現
值每平方公尺22,000元×面積260.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
954,25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1份
在卷可按,顯然高於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100,000元(擔保債
權總金額200,000元,債權額比例1/2),揆諸上揭說明,訴訟標
的價額即以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100,000元為據;又訴之聲明
第3項係請求就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3119號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
事件,於民國102年8月14日製作之分配表中所列次序7第一順位
抵押權優先債權362,248元應予剔除,並就其中277,275元(含原
告不足額276,275元及程序費用1,000元)改分配予原告;故原告
合併提起之訴訟,一為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及塗銷抵押權設定登
記之訴,一為分配表異議之訴,而關於分配表異議之訴部分,既
係以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為前提,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
後段規定,二者之訴訟標的互為競合關係,自應依其中價額最高
者即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77,2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980元。爰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