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2年度,1360號
TNEV,102,南簡,1360,2014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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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360號
原   告 黃曾粉
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律師
被   告 楊清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一被告
訴訟代理人 陳致葳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曾黃粉」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黃曾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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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