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3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梅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正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25,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