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2年度,1306號
TNEV,102,南簡,1306,2014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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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3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傑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允武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100元,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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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