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3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傑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允武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100元,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