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294號
上 訴 人 北安宮
法定代理人 楊春源
被上訴人 許益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5 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36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
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