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15號
原 告 鄭惠麗
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詠御 律師
被 告 宜蘭縣政府
代 表 人 林聰賢
訴訟代理人 林志揚
參 加 人 林春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建築執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春木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 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 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 加。」
二、本件的緣由:
1、原告為香格里拉大樓區分所有權人,該大樓坐落宜蘭縣礁溪 鄉○○段○○○ ○號土地,經被告核發民國71年10月30日建局 都字第4011號使用執造在案,新建時建築基地面臨囊底路段 ,該路段於61年8 月23日經被告以府建土字第46148 號公告 屬礁溪都市計畫區旅館區,再以72年7 月12日府建都字第49 876 號公告「變更礁溪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將囊底 路段變更,礁溪鄉○○段○○○ ○號部分土地(以下簡稱系爭 土地)由道路用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嗣80年3 月20日公告 實施「變更礁溪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 檢討暨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及88年5 月26日公告實施「變 更礁溪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等2 次通盤檢討, 仍維持系爭土地為可建築用地,並於96年依現行計畫內容自 辦市地重劃完成,宜蘭縣礁溪鄉○○段○○○ ○號為健康休閒 專用區五、系爭土地為健康休閒專用區一。
2、第三人林春木向被告申請於系爭土地興建地上5 層1 幢1 棟 26戶鋼筋混凝土造建築物之建造執照,經被告核發99年1 月 13日建管建字第00017 號建造執照(以下簡稱原處分)。原 告認為系爭建造執照的核發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並影響原告 所住大樓的日照、採光、通風、救災等權益,應係違法,乃 於101 年12月以利害關係人身分,依訴願法第18條規定提起 訴願,經決定駁回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訴請撤銷訴願決 定及原處分。
三、查林春木為系爭建造執照之申請人,經本院於102 年10月22 日行準備程序後,本院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將影響林 春木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四、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蘇嫊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