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541號
TPEV,103,北簡,541,201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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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54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陳樑貴(歿)生前最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樑貴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為訴訟之原告或被告應具有當事人能力,此為必備之訴訟 要件。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陳樑貴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死亡, 有其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其權利能力即因死亡而終了, 自無當事人能力,則原告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訴時 ,被告陳樑貴既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復無從補正,是 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第三款、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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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