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319號
TPEV,103,北簡,319,2014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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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319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鍾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萍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八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李文鍵間請求給付租金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第一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捌
仟伍佰肆拾陸元、第二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玖萬陸仟元,共計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伍佰肆拾陸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另本件原告震旦行股份有
限公司第三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仟肆
佰伍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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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八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