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1383號
TPEV,103,北簡,1383,201401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383號
原   告 廖本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啟泰鋼鐵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壹仟陸佰壹拾捌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叁
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捌佰捌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1/1頁


參考資料
啟泰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