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消小字第2號
原 告 滕美英
被 告 亞太名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薔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係在臺南市○○區○○路000 號1 樓,有 被告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 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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