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海商小字,103年度,1號
TPEV,103,北海商小,1,2014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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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海商小字第1號
原   告 兆太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杰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翔船務代理股份
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柒佰零伍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伍佰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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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太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