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8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柯崴元
黃怡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添源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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