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47號
原 告 康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秋英
訴訟代理人 許國賢
一、上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佑新廣告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貳拾伍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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