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3年度,147號
TPEV,103,北小,147,201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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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47號
原   告 康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秋英 
訴訟代理人 許國賢 
一、上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佑新廣告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貳拾伍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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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新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