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聲字第284號
抗 告 人 邱德誠
即相對人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龔沛婕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
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
七條之十八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