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9683號原 告 路恒昶被 告 葉秉豪(原名葉克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提出系爭車輛保險理賠之相關資料,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繡琴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