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60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伊森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錦華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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