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2年度,15902號
TPEV,102,北簡,15902,2014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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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5902號
原   告 吳鯤陽
被   告 梁志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志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依原告陳報核定為新
臺幣壹仟零陸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貳佰
捌拾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
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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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