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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2年度,14085號
TPEV,102,北簡,14085,2014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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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4085號
原   告 和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賢
訴訟代理人 林心瀅律師
複 代理人 柯瑞源律師
被   告 茂晶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宣廷
被   告 賴明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27日所
宣示之宣示判決筆錄,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宣示判決筆錄主文第一項「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法院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 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 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同法第43 4 條第2 項亦有明文。故宣示判決筆錄之性質亦屬判決,應有 前揭規定之適用。
經查本件宣示判決筆錄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 以裁定更正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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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茂晶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