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2年度,2489號
TPEV,102,北小,2489,20140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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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489號
原   告 蔡基豪
被   告 艾莉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雯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6日所
為之小額民事判決,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訴訟代理人張立宇住居所「住臺中市○區○○路0○00號7樓之2」之記載,應更正為「住臺北市○○○路○段00號12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6日所為之102年度北小字第2489號 小額民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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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艾莉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