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707號
原 告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郁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紅樹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欠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肆佰玖拾伍萬零伍佰陸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伍
萬零壹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