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簡字,102年度,42號
TPEV,102,北勞簡,42,20140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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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42號
上 訴 人 蔡喆即粉紅大叔美食坊
被上訴 人 蕭凱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
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2年12月3日 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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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