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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3年度,271號
TCEV,103,中補,271,201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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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71號
原   告 顏祐煙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平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5,95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並提出準備書狀表
明本件請求原因事實、訴訟標的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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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