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3年度,26號
TCEV,103,中補,26,2014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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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6號
原   告 張振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文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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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