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16號
原 告 陸居賦
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宏盈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弘霆發支
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957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7,576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繳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1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