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3年度,2號
TCEV,103,中補,2,201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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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號
原   告 何果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營業服務部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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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