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95號
原 告 楊忠校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松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770,05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22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訴
訟之請求權依據(說明係基於票據之請求或其他法律關係)
、法律條文等】1件,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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