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3年度,195號
TCEV,103,中補,195,2014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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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95號
原   告 楊忠校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松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770,05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22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訴
  訟之請求權依據(說明係基於票據之請求或其他法律關係)
  、法律條文等】1件,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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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