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3年度,173號
TCEV,103,中補,173,201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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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73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訴訟代理人 李謀亭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湘媚發支
  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706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99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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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