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3年度,173號
TCEV,103,中簡,173,2014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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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73號
原   告 邱唐龍
被   告 馬中弘
      馬志濰
上列原告與被告馬中弘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50,54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3,8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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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