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2年度,2824號
TCEV,102,中簡,2824,2014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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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8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清玉美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柄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慧姿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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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清玉美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