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6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宗財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白蕙瑄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500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