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192號原 告 廖來學即誠昌機車行訴訟代理人 王人敏被 告 林建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2月19日上午9時3分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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