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2年度,2192號
TCEV,102,中簡,2192,201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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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192號
原   告 廖來學即誠昌機車行
訴訟代理人 王人敏
被   告 林建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2月19日上午9時3分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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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