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2年度,1782號
TCEV,102,中簡,1782,2014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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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7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秀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曾葵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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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