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477號
原 告 福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怡
訴訟代理人 李後義
被 告 宏喆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偉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且請原告於五日內呈報「關於收受客戶要求變更設計之通知」之日期、通知方式及其具體內容暨客戶名稱、送達處所等各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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