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2年度,1246號
TCEV,102,中簡,1246,20140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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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2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亨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梅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十位廣告事業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8,61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
,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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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十位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亨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