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2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亨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梅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十位廣告事業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8,61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
,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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