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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2年度,2264號
TCEV,102,中小,2264,2014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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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2264號
原   告 吉宏甲天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灼鋆
訴訟代理人 李乾祿
被   告 楊政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2月2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系爭社區自94年起每月收取車位保養費新臺幣200元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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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