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2年度,2125號
TCEV,102,中小,2125,20140108,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2125號
反訴原告  何子佳
反訴被告  香港商億都液晶片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偉
訴訟代理人 陳彥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 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 259條定有明文。本件反訴原告固於民國(下同)102年12月18 日提起反訴,惟本訴部分亦於102年12月18日上午辯論終結 ,而本訴辯論終結前,反訴原告並未當庭陳明其欲對本訴原 告即反訴被告提起反訴,故本件反訴提起之時點顯然係於本 訴言詞辯論終結「後」,即與首揭法條規定應於言詞辯論終 結「前」為之不合,是本件反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香港商億都液晶片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億都液晶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