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勞小字,102年度,50號
TCEV,102,中勞小,50,2014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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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勞小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鍾禾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惠芳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821元,應徵上訴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500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
,載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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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