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補字第5號
原 告 新益城窯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威鈞
訴訟代理人 江栢川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崴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147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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