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簡字,102年度,228號
LTEV,102,羅簡,228,20140123,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羅簡字第228號
原   告 詹阿茂
訴訟代理人 詹炳松
被   告 德豐牧場即廖文欽
訴訟代理人 廖家偉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2月20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