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簡調字,103年度,5號
CPEV,103,竹東簡調,5,20140103,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東簡調字第5號
聲 請 人 林柳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美蘭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聲請人起訴視
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叁拾伍萬元,應徵調解之聲請費為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