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張煒旭
上列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相對人陳毅霖之地址、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必勝客負責人之姓名、地址、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所明定。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經查,聲請人提出之訴狀,記載相對人陳毅霖、必勝客負責 人,並未記載相對人陳毅霖之地址、必勝客負責人之姓名、 地址,顯有起訴不合程式情形,揆之上開規定,應命聲請人 先行補正,逾期不補正,本院將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