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號
原 告 許修身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歐牽、黃汪成核發支付
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462號),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分
別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
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 4萬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4萬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