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1號
KMDV,103,司促,51,2014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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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債 務 人 劉振文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伍萬零叁佰壹拾肆元,及其中肆萬玖仟肆佰
  壹拾壹元自民國96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第三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原為英商渣打銀行台北分行)訂有信用卡使用契
  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
  止日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卡簽帳消費後,未依約清償
  ,嗣第三人將債權讓與債權人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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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