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債 務 人 劉振文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伍萬零叁佰壹拾肆元,及其中肆萬玖仟肆佰
壹拾壹元自民國96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第三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原為英商渣打銀行台北分行)訂有信用卡使用契
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
止日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卡簽帳消費後,未依約清償
,嗣第三人將債權讓與債權人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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