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1號
KMDV,102,訴,21,2014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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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號
原   告 李亞娣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添信律師
被   告 張秀美
      李衍毅
      陳清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邱柏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 5月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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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