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2年度,19號
KMDM,102,交易,19,2014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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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交易字第19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進入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
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廖進入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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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