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02年度,97號
SDEV,102,沙簡,97,2014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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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簡字第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月娥
      董李秋梅
      李月猜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國輝
特別代理人 王玉梅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國輝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係
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60
0元(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上
訴人即被告因搭建鐵皮圍籬致被上訴人即原告無法通行使用如附
圖編號甲部分所示之範圍,以102年1月公告現值為2,900元/㎡
面積104㎡=301,600元),準此,應繳納上訴裁判費4,96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4,9
65元,逾期不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並應提出上訴理由
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
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芳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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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