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沙簡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閎珵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
2年度速偵字第55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閎珵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 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國展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附件: